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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布 下月正式施行

2017-06-15 16:51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市公积金中心”) 是直属贵阳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其设立的**心、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等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办督查、质量**监督、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贵阳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贵阳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相关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时,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劳动债权清偿,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新参**作或者调动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调出单位应当自调出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作的职工从参**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新参**作和调动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合并计算;

  (三)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四)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外地驻贵阳市的单位,可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同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贵阳市公积金中心依照贵阳市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按规定结算的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应当按月、足额拨付住房公积金款项。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贵阳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长年限、*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额;

  (七)贵阳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和经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及逾期催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或者变相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止购房职工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并配合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贵阳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